法規名稱: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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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
第 2 條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以下列事項之投資或放款為限:
一、政府核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事業。
二、依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規定列為中央主管機關輔導協助之創業投資
事業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且投資範圍為配合政府政策項目之私募
股權基金。
三、政府核定之工業區或區域開發計畫。
四、無自用住宅者之購屋。
五、文化、教育之保存及建設。
六、非屬第三條所列具公共投資性質之殯葬設施。
七、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資金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