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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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安定基金,係指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由財團法人財產保險
安定基金及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合併設立之。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
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安定基金設立完成後,承受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財團法人人身保
險安定基金之權利義務。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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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