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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業務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01 日
二 本要點所稱財務再保險,指保險人交付再保險費於再保險人,再保險 人提供財務融通,並對於保險人所承擔顯著危險所致之損失,負擔賠 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財務再保險應為一年或逾一年以上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