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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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
第 2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
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本契約所稱「保證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
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總額。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
付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
或保證金額)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本契約所稱「生存年金金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約定之期間內仍生存
時,本公司分期給付之年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