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甲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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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
第 2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
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本契約所稱「保證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
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總額。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
付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
或保證金額)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
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
○○○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
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
之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