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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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 |
第 2 條
保險業申請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以下簡稱本保險) ,應具備下列資格
條件: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財產保險公司。
二、其營業範圍包括汽車保險且財務、業務健全及有經營本保險業務能力
者。
三、配合本法特別補償基金,能維護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合法權益者。
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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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