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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簡易人壽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第 2 條
簡易人壽保險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經營者 ,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 其他保險業者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並適 用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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