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保單簽發及辦理電子化保險契約條款保單作業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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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
第 2 條
保險業簽發電子保單及辦理電子化保險契約條款保單作業,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應依據本自律規範辦理。
前項所稱電子保單係指保險業與要保人訂立保險契約,並約定以電子文件
方式簽發之保險單或暫保單。
第一項所稱電子化保險契約條款保單,係指保險業與要保人訂定保險契約
,並約定以紙本或電子文件搭配 QR Code 或網址方式,提供保險契約條
款簽發之保險單或暫保單。
前項所稱以紙本或電子文件搭配 QR Code 或網址方式係指將保單內容拆
分為以下二部份文件,以不同形式提供保戶:
一、紙本或電子文件:為具簽名、個人資料等文件,如要保書、條款審閱
期間確認聲明書、重要事項告知書、QR Code 或網址等。
二、電子化保險契約條款:保險契約條款以 QR Code、或網址之形式,印
製於紙本文件、或載於電子文件提供保戶。
保險公司應於要保文件中,取得保戶同意以紙本、或電子文件搭配 QR
Code、或網址之形式提供保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