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商品審查會成立及審查委員遴選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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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 |
二、主管機關得依保險商品之特性分別成立保險商品審查會,審查保險業
送審之保險商品,必要時並得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或其他保
險專業機構協助辦理。
前項各審查會,得審酌保險商品之性質分組審查或召開聯席會議。
法規名稱: | 保險商品審查會成立及審查委員遴選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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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