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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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
二、主管機關得針對各保險業之保險商品送審情形,依保險商品審查分級
指標評分表 (如附件一) 予以計分,並依其每半年累計計分之排序,
分別按財產保險業與人身保險業之保險商品,就其審查方式、送審數
量及審查期限予以分級管理,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方式如附件二。
附件一
保險商品審查分級指標評分表
┌─┬─┬─────────┬──┬─────────────┐
│ │指│子 項 目│適用│評 分 方 式│
│ │標│ │ │ │
│ │項│ │ │ │
│ │目│ │ │ │
├─┼─┼─────────┼──┼─────────────┤
│一│送│因品質不佳被退件數│產壽│每件扣5分 │
│ │審│ (係指新保險商品或│ │ │
│ │品│申請部分變更之保險│ │ │
│ │質│商品,經主管機關依│ │ │
│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 │ │
│ │ │序作業準則」第十一│ │ │
│ │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 │
│ │ │六款規定退件者) │ │ │
│ │ ├─────────┼──┼─────────────┤
│ │ │自行審核表填報錯誤│產壽│每填錯一項扣 1 分,每件累│
│ │ │數 │ │計最高5分 (如達退件時,則│
│ │ │ │ │本項目不再扣分) │
│ │ ├─────────┼──┼─────────────┤
│ │ │保險商品核備或核准│產壽│註銷一個保險商品扣 1 分 │
│ │ │後未銷售紀錄 │ │ │
│ │ ├─────────┼──┼─────────────┤
│ │ │新保險商品未經主管│產壽│每核准一件加3分 │
│ │ │機關或審查機構發函│ │每核備一件加1分 │
│ │ │提具修正意見或未由│ │ │
│ │ │業者具函補正或抽換│ │ │
│ │ │者 │ │ │
├─┼─┼─────────┼──┼─────────────┤
│二│合│實際簽署人員中具專│產壽│一、財產保險業實際簽署保險│
│ │格│業資格證照之人數且│ │ 商品之核保、理賠、精算│
│ │簽│為公司之僱用之全職│ │ 及法務等四類人員具有左│
│ │署│人員 (如:律師、精│ │ 列認可之專業資格且為公│
│ │人│算學會正會員、美國│ │ 司僱用之全職人員者得予│
│ │員│產險核保人員 (Cha-│ │ 加分,每一簽署人員最多│
│ │之│rtered Property │ │ 加一分,每一案最多加四│
│ │專│Casualty Underwri-│ │ 分。 │
│ │業│ters, CPCU) 、美國│ │二、人身保險業實際簽署保險│
│ │資│財務分析師 (Chart-│ │ 商品之核保、理賠、精算│
│ │格│ered Financial An-│ │ 、保全、法務及投資等六│
│ │ │alyst,CFA)、美國壽│ │ 類人員具有左列認可之專│
│ │ │險核保人員 (Chart-│ │ 業資格且為公司僱用之全│
│ │ │ered Life Underwr-│ │ 職人員者得予加分,每一│
│ │ │iter , CLU) 及英國│ │ 簽署人員最多加一分,每│
│ │ │皇家保險學院院士 (│ │ 一案最多加六分。 │
│ │ │Chartered Insuran-│ │本項計分係於考核期間經核准│
│ │ │ce Institute,CII) │ │或核備之保險商品中,具專業│
│ │ │等) │ │資格簽署人員簽署之總積分除│
│ │ │ │ │以該公司於考核期間所有經核│
│ │ │ │ │准或核備之保險商品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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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公司信用評等 (外商│產壽│一、財產保險業經標準普爾公│
│ │務│分公司得以其總公司│ │ 司 (Standard & Poor’s│
│ │業│之評等為依據) │ │ Corp.)、穆迪投資服務公│
│ │務│ │ │ 司 (Moody’s Investors│
│ │狀│ │ │ Service)、惠譽國際評等│
│ │況│ │ │ 公司 (Fitch Ratings │
│ │ │ │ │ Ltd.) 、中華信用評等公│
│ │ │ │ │ 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
│ │ │ │ │ 之評等機構評定達 BBB+ │
│ │ │ │ │ 以上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 │ │ │ │ 加 1 分。 │
│ │ │ │ │二、人身保險業經標準普爾公│
│ │ │ │ │ 司 (Standard & Poor’s│
│ │ │ │ │ Corp.)、穆迪投資服務公│
│ │ │ │ │ 司 (Moody’s Investors│
│ │ │ │ │ Service)、惠譽國際評等│
│ │ │ │ │ 公司 (Fitch Ratings Lt│
│ │ │ │ │ d.) 、中華信用評等公司│
│ │ │ │ │ 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
│ │ │ │ │ 評等機構評定達 BBB- 以│
│ │ │ │ │ 上或相當等級以上者,加│
│ │ │ │ │ 1 分。 │
│ ├─┼─────────┼──┼─────────────┤
│ │ │稅前損益/平均業主│產壽│10%以上,加2分 │
│ │ │權益 (註) │ │5 %~未滿 10 %,加1分 │
│ │ │ │ │0 ~未滿 5%,扣 1 分 │
│ │ │ │ │負值,扣2分 │
├─┼─┼─────────┼──┼─────────────┤
│四│自│商品招攬銷售經自律│產壽│每糾正一次扣 1 分,其他處│
│ │律│組織或主管機關處分│ │分每次扣2分 │
│ │及│或糾正紀錄 │ │ │
│ │法│ │ │ │
│ │規│ │ │ │
│ │遵│ │ │ │
│ │循│ │ │ │
├─┼─┼─────────┼──┼─────────────┤
│五│商│種金融商品審議委員│產壽│每件加5分 │
│ │品│會認定屬商品創新 │ │ │
│ │創│ │ │ │
│ │新│ │ │ │
│ │經│ │ │ │
│ │新│ │ │ │
└─┴─┴─────────┴──┴─────────────┘
註:
各項指標第一次之計分依據如下:
一、送審品質:以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送審之保險商品 (含補件或複審商
品) 為計算基礎。
二、合格簽署人員之專業資格:以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送審之新保險商品
(含補件或複審商品) 為基礎。
三、財務業務狀況:公司評等以最近一年度之評等為計算基礎。稅前損益
/平均業主權益比值以最近一年度之稅前損益及平均業主權益計算。
平均業主權益= (期初業主權益+期末業主權益) /2
四、自律及法規遵循:以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經自律組織或主管機關處分
或糾正紀錄者為計算基礎。
五、創新程度:以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第一次送審之新保險商品為計算基
礎。
附件二
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方式
人身保險業
┌──────┬───────┬───────┬───────┐
│分級類別 │第 一 級│第 二 級│第 三 級│
├──────┼───────┼───────┼───────┤
│送審數量 (核│限量六件 │限量四件 │限量二件 │
│准及核備制) │ │ │ │
├──────┼───────┼───────┼───────┤
│審查方式 │核備改為備查 │依「人身保險商│核備改為核准 │
│ │ │品審查要點」規│ │
│ │ │定辦理 │ │
├──────┼───────┼───────┼───────┤
│審查時間 (核│初審︰六十個工│初審︰七十五個│初審︰九十個工│
│准制) │ 作日 │ 工作日 │ 作日 │
│ │複審︰四十五個│複審︰六十個工│複審︰七十五個│
│ │ 工作日 │ 作日 │ 工作日 │
└──────┴───────┴───────┴───────┘
財產保險業
┌──────┬───────┬───────┬───────┐
│分級類別 │第 一 級│第 二 級│第 三 級│
├──────┼───────┼───────┼───────┤
│送審數量 (核│無限量規定 │無限量規定 │限量二件 │
│准及核備制) │ │ │ │
├──────┼───────┼───────┼───────┤
│審查方式 │核備改為備查 │依「財產保險商│核備改為核准 │
│ │ │品審查要點」規│ │
│ │ │定辦理 │ │
├──────┼───────┼───────┼───────┤
│審查時間 (核│四十五個工作日│六十個工作日 │七十五個工作日│
│准制) │ │ │ │
└──────┴───────┴───────┴───────┘
註:
一、本「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方式」係以新保險商品為分級管理依據。
二、人身保險業之限量件數不含投資型保險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