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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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第 2 條
保險業建立公司治理制度,除重視資本適足性、資產品質、經營管理能力
、獲利能力、資產流動性及風險敏感性外,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遵循法令並健全內部管理。
二、保障股東權益。
三、強化董事會職能。
四、發揮監察人功能。
五、保障保戶權益及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
六、維持清償能力。
七、提昇資訊透明度。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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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