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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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
第 2 條
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之設計,除應確實依據各公司訂立之保險商品設計程
序、保險商品開發作業之處理程序規定及其應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依本
自律規範辦理。
前項保險商品應以公司之經營策略、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及公司之清償能力
為主要考量。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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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