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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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
第 2 條
各會員對其業務員(含電話行銷人員)在執行人身保險商品招攬業務時,
應要求依社會一般道德、誠實信用原則及保護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之精神進行招攬,並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自律規範及公司內部之業務招攬
處理制度及程序等規定,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大、誤導、不當比較或其他
足致他人誤信之招攬行為。
法規名稱: |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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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