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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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
第 2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五
條第二項由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轉換至本契約之勞工。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要保人本人。
本契約所稱「勞退企業年金保險」,係指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
勞工提繳保險費之年金保險,其要保人為雇主,被保險人為勞工本人。
本契約所稱「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係指以本公司為保險人,並據以轉
換為本契約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
本契約所稱「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係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六條規定
,由勞保局設立並儲存雇主為勞工提繳退休金之專戶。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
五條第二項由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轉換至本契約時,原勞退企業年金保
險契約所約定之保證期間。
本契約所稱「退休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一次
或分期給付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退休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退休金保證期
間內尚未領取之退休金金額。
本契約所稱「行政費用」係指本公司經營及管理本契約所需之費用,本項
費用不包括轉換費用。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每月本公司於反映行政費用後宣告,並用以
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訂定之,且不得
為負數。
本契約所稱「最低保證收益率」係指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
第二項規範之利率。
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於退休金給付請領之日,本公司用以計算退
休金金額之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訂定之。
本契約所稱「閉鎖期」係指不得移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期間,但被保險人
死亡、退休或本公司有終止經營年金保險業務或併購之情形,不受閉鎖期
之限制。被保險人之閉鎖期自本公司收到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要保人
為其提繳第一筆保險費之日起算四年。閉鎖期已屆滿時,本公司應通知要
保人。
本契約所稱「工作年資」,係指由被保險人之所有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應為被保險人提繳之各勞退企業年金保險費之全部月數。
本契約所稱「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因第十二條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移轉所
衍生之費用,其計算方式如轉換費用附表。但本公司承受保單轉換時,不
收取任何保單轉換所衍生之費用。
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第七條計算之金額。若「保單價值準
備金」於發生第十二條規定事由扣除轉換費用後或符合第十一條、第十五
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而需結算時,如金額未達第八條之最低保證金額,本公
司應予補足至最低保證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