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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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2 月 22 日 |
第 2 條
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營利事業或個人,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應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基本稅額,並依財政部規定之格式申報及繳納。
前項營利事業或個人未依規定申報所得基本稅額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
料,核定其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
法規名稱: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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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2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