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二、人身保險商品定名,應表明商品之主要性質。
各險標準名稱如下:
(一)人壽保險:
1.傳統型、利率變動型或萬能人壽保險:
(1)生存險稱○○○○(利率變動型或萬能)生存保險。
(2)死亡險稱○○○○(利率變動型或萬能)壽險。
(3)生死合險稱○○○○(利率變動型或萬能)保險。
2.投資型人壽保險:
(1)○○○○變額壽險。
(2)○○○○變額萬能壽險。
(3)○○○○投資連(鏈)結型保險。
(二)傷害保險:○○○○傷害保險。
(三)健康保險:○○○○健康保險。
(四)年金保險:
1.傳統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
險。
2.投資型年金保險:○○○○變額年金保險。
(五)有關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之定名如下:
1.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商品:○○○○勞退企業年金保險。
2.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勞退個人年金保險。
人身保險商品各險標準名稱之前應冠以保險業(如○○人壽或○○產
物)之名稱,若為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應依附加險之性質於
各險標準名稱之後加冠附加險名稱,亦得於標準名稱前(後)酌加冠
年期,或抽象吉慶性、區別性及說明性名詞。但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
或誤導消費者之名詞。
人身保險商品定名如有不適用前三項標準者,應於送請主管機關審查
時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