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投資未上市未上櫃及私募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有擔保公司債:限以金融機構為保證人之公司債。
二、信用評等機構:指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tandard &
Poor's Corp.、Fitch Ratings Ltd.、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
評等機構。
三、發行人:指辦理募集或私募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四、公開發行:指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