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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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
二、人身保險業申請辦理本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者,或受處分情事已獲
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二)國外投資部分已採用計算風險值(Value at Risk) 評估風險,並
每週至少控管乙次。
(三)董事會中設有風險控管委員會或於公司內部設置風險控管部門及風
控長或職務相當之人,並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四)最近一年公平待客原則評核結果為人身保險業前百分之八十。但經
人身保險業提出合理說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重大裁罰及處分,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
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所定各款之情事。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
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
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每月
進行回溯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