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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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
第 2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
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
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
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給付日間留院/日間照護適用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
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包含精神衛生法所
稱之日間留院/日間照護。
※不給付日間留院/日間照護適用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
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
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留院/日間照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