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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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
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及高雄市公證商業
同業公會。
法規名稱: |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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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