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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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之範圍如下:
一、國內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分社)、服務中心及通訊處。
二、國外分支機構: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及代表人辦事處。
保險業因總公司、分公司(分社)所在地不敷使用,而須於營業執照所載
地址以外之場所設置異地辦公場所辦公或非供對外營業使用者,應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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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