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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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
第 2 條
保險業申請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
第一項之適足比率。
二、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者,或受處分情事已獲具
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三、最近一年公平待客原則評核結果為人身保險業前百分之八十。但經保
險業提出合理說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所稱重大裁罰及處分,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
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所定各款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