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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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一定金額:指新台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
二、通貨交易:單筆現金收或付(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
者皆屬之)或換鈔交易。
法規名稱: |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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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