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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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
第 2 條
保險業會計年度除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者外,應
採曆年制,並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
要,釐訂其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
需要及保險業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表。
四、會計項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
五、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六、其他依本會規定之項目。
保險業應督導子公司依前項規定訂定其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