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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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
2.風險治理
2.1 風險管理哲學與政策
2.1.1 風險管理哲學係企業全體員工共同分享之一套理念及態度,藉由其
所從事之所有活動,從擬定策略到執行日常之例行活動,以顯示企
業如何管理風險。
2.1.2 董事會及高階主管人員應藉由其對企業本身組織及風險之了解,建
立所屬企業之風險管理哲學,以指引內部風險管理機制及能力之建
立,並確保營運目標及策略與風險管理哲學相符合。
2.1.3 為落實風險管理哲學,並將風險管理機制與企業之日常營運活動整
合,保險業應訂定風險管理政策,以作為日常執行風險管理作業之
規範依據。
2.1.4 訂定風險管理政策時,應考量企業文化、經營環境、風險管理能力
及相關法規,並應經董事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1.5 風險管理政策內容應涵蓋以下項目:
1.風險管理策略及風險管理目標。
2.風險管理組織與職責。
3.主要風險種類。
4.風險胃納(Risk Appetite) 。
5.風險評估、回應與監控。
6.文件化之規範。
2.2 風險管理文化
2.2.1 保險業之投資及業務應同時考量報酬及風險,建立風險管理之決策
性地位,此為風險管理文化之深入與內化,亦為風險管理成功之關
鍵。
2.2.2 保險業之風險管理文化必須為系統之運作,風險管理非僅係風險管
理單位之職責,從董事會到業務單位均應參與及負責,以建立全方
位之風險管理文化。
2.2.3 保險業之風險管理文化必須由上而下才能有效的建立,其具體呈現
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1.董事會成員及高階主管人員接受風險管理相關專業訓練,並給予
支持。
2.定期向董事會提出整體風險管理報告。
3.風險管理單位主管有適當之位階。
2.3 風險胃納與限額
2.3.1 風險胃納與保險業之營運策略有關連。所謂風險胃納,係保險業在
追求其價值時,公司整體所願意接受之風險程度。風險胃納反應保
險業之風險管理哲學,進而影響風險管理文化及營運風格。
2.3.2 保險業應訂定風險胃納,並注意以下事項:
1.應根據公司之經營策略與目標,並考慮業務成長、風險與報酬等
因素,訂定公司整體之風險胃納。
2.保險業在考量風險胃納時,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一個量化指標,但
其他質化或量化指標亦得併採之。
3.在訂定量化風險胃納時,風險胃納應與財務指標相連結。
4.董事會應每年審視風險胃納,若有需要則進行適當調整。
2.3.3 1.保險業應依風險特性與公司之風險胃納,訂定各主要風險限額,
並定期監控及落實執行限額超限之處理。
2.保險業應定期檢視風險限額,以適時因應外在環境變化及內部決
策之改變。
2.3.4 保險業應衡量並彙總公司整體及各業務單位之風險,包括市場、信
用與其他主要風險,並與風險胃納比較。風險之彙總,宜考量各類
主要風險間之相關性。
2.4 風險調整後績效管理
2.4.1 保險業應在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及風險胃納下,衡量保險商品(險種
)或投資績效,於評估個別績效時,宜同時考量報酬與風險承擔之
關係。
2.4.2 1.為減少短期誘因之獎金支付,保險業應以長期績效做為評量獎酬
之依據,以落實風險與報酬之平衡性。
2.保險業得視其風險管理文化及風險衡量之成熟度,考量實施風險
調整後之獎酬機制。
2.5 資本適足性評估
保險業應維持符合主管機關法規之資本適足率。其內容包含下列各項
:
1.保險業應依規定期限完成資本適足率之計算,並保留相關計算之紀
錄。
2.風險管理單位應了解保險業營運策略及其對資本適足率之影響。
3.保險業應配合主管機關規定,建立資本適足性評估程序。
4.保險業應發展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ORSA;Own Risk and
Solvency Assessment) ,以落實資本適足性評估。
5.保險業宜發展經濟資本(EC;Economic Capital)之量化技術,以
加強資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