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傷害保險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及滿期保險費之計算原則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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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27 日 |
二、前項業務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19 條及第 20 條規定計提
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時所用之各年度滿期保險
費,以年末為評估點,應依照前項原則所計算之上年度末之未滿期保
費準備金加計該年度實收保險費扣減該年度末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方
式計算。
法規名稱: |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傷害保險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及滿期保險費之計算原則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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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