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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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
第 2 條
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以下簡稱本準備金)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管理機
關,納入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項下辦理之業務計畫,並設立專款專用帳戶;
其運用與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收
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辦理。
本準備金之運用與管理,由管理機關委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
受託機構運用與管理本準備金所需行政管理費,由受託機構運用本準備金
產生之孳息及收益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