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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第 2 條
保險公司於保險招攬時應透過業務員、傳真、郵寄、網路或電子郵件等方 式提供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條款樣張供要保人審閱,且審閱期間不得低於 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