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公司對拒賠或解約案件之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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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
二、拒賠或解約案件之型態
(一)定義:
1.形式審查拒賠件:理賠案件經檢視其事故原因及其所附證明文件
或契約狀態等形式因素,即可明確判斷不符保險契約約定之理賠
要件者。
2.實質實查拒賠件:理賠案件須透過事故原因調查後,保險公司才
得據以判斷不符保險契約約定之理賠要件者。
(二)形式審查拒賠件
1.申請檢附文件不全(如未提供診斷證明書),且經保險公司要求
於一定期間內補正而未補正。
2.依所附申請文件即可判斷不符承保範圍(如疾病事故申請傷害保
險金理賠、非重大疾病申請重大疾病保險金)。
3.於停效期間或非保險契約有效期間發生之保險事故。
(三)與醫療因素有關之實質審查拒賠件
1.投保前之既往症
2.非屬契約條款約定之手術項目
3.屬處置而非手術
4.門診手術
5.非屬條款約定之特定手術項目
6.非因意外傷害導致之失能或身故(如病發猝死後倒地)
7.罹患疾病未據實告知
(四)與醫療因素無關之實質審查拒賠件
1.除外責任(如酒後駕騎車)
2.不保事項(如從事汽車等之競賽或表演)
3.須經司法調查認定者(如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