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委託其他機構代收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本息或保險契約其他相關款項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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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
第 2 條
各會員公司得委託金融機構代收下列款項:
一、首期保險費。
二、續期保險費。
三、契約變更保險費(含復效保險費)。
四、續保保險費。
五、保險單借款本息,但不得以信用卡扣款方式代收。
六、保險契約其他相關款項。
受委託之金融機構透過繳款憑證代收時,限以各會員公司繳款通知書、該
期保險費或其他載有約當該期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本息或保險契約其他相
關款項金額之憑證方式代收,並不得代收已超過繳款通知書或其他憑證所
載繳款期限之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本息或保險契約其他相關款項。
保戶以金融機構臨櫃、自動櫃員機、網路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等方式自行
繳交已超過繳款通知書或其他憑證所載繳款期限之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本
息或保險契約其他相關款項者,各會員公司應於知悉後即時無息退還或通
知保戶進行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