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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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 |
第 2 條
保險代理人(以下簡稱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以下簡稱經紀人)、保險
公證人(以下簡稱公證人)及銀行經許可後,應持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
保險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
本辦法所稱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
銀行。
法規名稱: |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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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