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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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
第 2 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年度營業收入達新臺
幣二億元以上者,應於次一年內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
及程序。
銀行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本辦法所稱營業收入,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
規費收取辦法第五條所定之營業收入為依據。
本辦法所稱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
銀行。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8.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
13049221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14、32 條條文;除第 2 條自一
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2 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年度營業收入達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次一年內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
及程序。
銀行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本辦法所稱營業收入,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
規費收取辦法第五條所定之營業收入為依據。
本辦法所稱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
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