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辦理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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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
第 2 條
各會員對其業務員(含電話行銷人員)在執行本保險招攬業務時,應要求
依社會一般道德、誠實信用原則及保護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精神
進行招攬,並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自律規範及公司內部之業務招攬處理制
度及程序等規定,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大、誤導、不當比較或其他足致他
人誤信之招攬行為。
各會員應依據本會所訂客戶適合度之規範,建立銷售本保險之商品適合度
政策,避免提供要保人不合適之商品,並避免業務員進行未經授權或不當
銷售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