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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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
第 2 條
各會員公司辦理不動產投資,應由具有相關從業經驗或專業訓練人員負責
,並提出投資評估報告。
前項之投資評估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不動產標的基本資料。
二、不動產標的現況分析。
三、不動產標的市場現況分析。
四、相關法令分析。
五、投資報酬率分析(包含價格評估、假設條件及參考數據等合理性分析
)。
六、未來的使用及收益規劃。
七、投資風險評估。
各會員公司辦理不動產投資,應由法令遵循單位評估適法性,
若為重大投資案件應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2 條規定
,由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規章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