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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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02 日 |
二、商品定價利潤測試
公司送審本商品時,應檢附採現金流量測試法之利潤測試文件。
前述採現金流量測試法應提供資產面及負債面假設如下:
(一)資產面
1.應提供未來各年度之新錢資產配置,並說明其依據及合理性。
2.應說明各類資產之評價方法,如市價法、攤銷法或其他評價方法
。
3.應依資產特性將違約成本、避險成本或債券贖回等因素納入考量
,如有處分資產,應以市價計算其損益。
4.應說明資產模型之投資策略,至少應包括資產區隔、未來產生正
或負現金流量之投資策略,各區隔資產間的模型內借貸、外匯避
險、資產到期前及資產市價下跌時之買賣等策略。
5.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千零九組情境進行測試,並說明各類資產
情境之採用情形,資產類型至少區分現金、固定收益類、權益類
及不動產等,投資幣別至少區分國內及國外(按交易計價幣別)
。
6.應依據可靠之歷史經驗及市場現況,提供各類資產之風險溢酬,
且依資產模型之資產類別提供最近五年至十年之資金運用收益率
(但公司最近資金收益率年度不足五年者,公司得僅提供各該年
度資料),並說明假設之合理性。
(二)負債面
1.應提供脫退率,且應考慮動態脫退率,並針對第一個無收取解約
費用之保單年度,考慮較高脫退情形。
2.死亡率。
3.費用,應包含本商品各項費用,並說明各通路之銷售佣金與各類
獎金。
4.應載明測試模型中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告利率公式及其參數值
,且應隨利率情境動態調整。
5.其他假設,如保費續繳率。
公司應就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千組情境進行測試,並提供第三十保單年
度底及保險期間屆滿較早屆至時點之測試結果,且應以條件尾端期望
值百分之六十五(CTE65 )大於零為商品利潤測試判斷標準。
公司應提供 New York 7 、公司最佳估計情境及主管機關指定情境之
第三十保單年度底與保險期間屆滿較早屆至時點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