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行動服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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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
第 2 條
本自律規範所稱行動服務(下稱本服務),包含行動投保服務、行動保全
服務、行動理賠服務及行動房貸服務。所稱客戶,係指於本服務中須確認
其意思表示之人(如,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
前項所稱行動投保服務係指經客戶於保險公司所出具之書面(下稱確認同
意書)、或採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驗證方式確認同意透過業務員或服務人員
提供之含有觸控書寫功能之平板電腦、手機、筆記型電腦及個人電腦等電
子設備(以下簡稱行動裝置)輸入客戶要保資料,以電子文件方式代替紙
本要保書及相關文件,與保險公司締結保險契約之業務。
前項確認同意書得以紙本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文件方式(如附件)為
之;行動裝置保險得以紙本或電子文件方式為之。
第一項所稱行動保全服務係指經客戶於保險公司所出具之確認同意書或採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驗證方式確認同意透過業務員或服務人員提供之行動裝
置輸入客戶辦理保全事項資料以電子文件方式,向保險公司申請保全服務
之業務。
前項確認同意書,得以每次書面確認方式,或以單次書面授權後續每次申
請保全服務採一次性密碼(OTP) 驗證方式為之。
第一項所稱行動理賠服務係指透過由業務員或服務人員提供之行動裝置輸
入客戶理賠申請資料,以電子文件方式,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服務之業務
。
第一項所稱行動房貸服務(不含徵信、核貸、覆審)係指經客戶確認同意
透過由業務員或服務人員提供之行動裝置輸入客戶房屋貸款申請或變更等
資料,以電子文件方式,向保險公司申請房貸服務之業務。
各會員公司應確認業務員或服務人員所提供行動裝置之介面及尺寸,可清
楚顯示電子文件內容,以供客戶確實瞭解相關資訊。客戶辦理本自律規範
之行動服務時,應於電子文件上應簽名處逐一親自簽名,或逐一以經主管
機關核准之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