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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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
2.與企業風險管理(ERM )之關聯及比例性原則
2.1 本作業規範係建立於現行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的架構之下。
2.2 保險業應考量本身業務之風險性質、規模及複雜程度,發展適合其組
織架構與風險管理系統的 ORSA 流程,並採取適當的技術進行公司整
體清償能力之評估。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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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