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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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
第 2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含)起
所發生之疾病。
二、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
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
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六、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
且經衛生福利部甄審合格,領有復健科、神經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
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書者之執業醫師。
七、「長期照顧狀態」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下列之生
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二項情形之一者。
(一)生理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 )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達○個月以上(不得高
於六個月),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ctivitiesof Daily Living,ADLs)持續存有
三項(含)以上之障礙。但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前述生理功能障礙
為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個月之限制。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
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
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脫衣褲鞋襪(含義肢、支
架)。
(二)認知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達○個月以上(
不得高於六個月),仍為持續失智狀態(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
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 ),如附表所列項目),且依
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Scale,CDR )評估達中
度(含)以上(即 CDR 大於或等於 2 分,非各分項總和)者。
但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前述認知功能障礙為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
○個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