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金年金給付(乙型)(「保證期間」)批註條款示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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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
第 2 條
(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指定保險金:指符合本契約○○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
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依本批註條款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
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每○(月、季、半年、年)○(初、末)應給付
予受益人年金金額之換算依據。
二、保證期間:指依本批註條款約定,不論受益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
給付年金之期間(保證期間至少十年),由要保人批註時選擇。
三、年金給付年度:指第一給付年度及其後每滿一年之給付年度。第一給
付年度自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算,每滿一年後則為下一給付年度
。
四、年金給付年度週年日:指自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每屆滿一年後
與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相當之日。若當年該月無相當日者,以該月
之末日為保單週年日。
五、保險金年金宣告利率:指本公司宣告並用以計算每期應給付年金金額
之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宣告利
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並於本公司網站公告。
六、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 指本公司於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
金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不得高於年金開始給付生效日當月之保險金年
金宣告利率,且不得為負數。
七、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以年金方式給
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
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日(不得高於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