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金分期給付(定期給付型)批註條款示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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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
第 2 條
(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指定保險金:指符合本契約○○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
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依本批註條款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
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
二、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
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
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三、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
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
文件之日起○○日(不得高於十五日)。
四、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指依本批註條款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
最短為○○年,最長為○○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
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