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評估洗錢及資恐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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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 |
二、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理)事會通過
;修正時,亦同。其內容並應包括針對洗錢與資恐風險進行辨識、評
估、管理與相關政策、程序之訂定,以及依據洗錢及資恐風險、業務
規模而訂定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並定期檢討。
風險基礎方法(risk-based approach) 旨在協助發展與洗錢及資恐
風險相當之防制與抵減措施,以利保險業決定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資源之配置、建置其內部控制制度、以及訂定和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計畫應有之政策、程序及控管措施。
保險業應考量業務、產品與客戶特性等,採取合宜措施,建立定期且
全面性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作業,以適時且有效地瞭解其所面對之
整體洗錢與資恐風險。保險業於評估與抵減其洗錢及資恐曝險時,應
將業務、產品與客戶特性等差異性納入考量。
本指引所舉例之各項說明並非強制性規範,保險業之風險評估機制應
與其業務、產品與客戶特性等性質及規模相當,並依據風險評估結果
分配適當資源,以採取有效的反制措施,預防或降低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