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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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董(理)事會應辦理事項,於未設董(理)事會之其他經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其他經本會
指定機構),由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之董事執行之。
法規名稱: | 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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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