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申報監理資料作業缺失處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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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
二、記點範圍
本要點以保險業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規定,向本會指定機構
申報之月報、年報各類報表、業務統計資料、經驗填報資料及其他經
本會指定需定期填報與報送資料之下列申報缺失為記點範圍:
(一)延遲申報或資料缺送。
(二)申報錯誤或資料不符:
1.系統檢核發現申報錯誤,經更正者或系統檢核發現傳送資料不符
者。
2.本會檢查局、保險局、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下稱保發中
心)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下稱安定基金)發現申報錯誤,
經更正者或傳送資料不符者。
3.實地檢查發現申報錯誤或傳送資料不符者,含檢查意見及面請改
善事項。
新增修報表項目、欄位及檢核規則或新系統上線未逾半年之申報錯誤
或資料不符者,不列入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