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一定規模以上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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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二、所稱重大偶發事件指下列事件足以影響公司信譽、或危及公司正常營
運、或金融秩序情事者:
(一)內部控制不良之舞弊案或作業發生重大缺失情事(如招攬過程有重
大缺失致重大影響消費者權益等)。
(二)業務方面(如假保單、挪用保費等)或財務方面有重大缺失或重大
財務損失(如海外或大陸地區分支機構發生舞弊、重大違規事件、
經當地主管機關裁罰、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等)。
(三)媒體報導足以影響公司信譽。
(四)發生資通安全事件,且其結果造成客戶權益受損或影響健全營運。
(五)其他重大事件。
前項重大偶發事件,非僅以損失金額為絕對要件,其他雖未造成任何
金額損失之非量化事件,惟有影響公司信譽、危及公司正常營運或金
融秩序者,亦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