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務員協助身心障礙者投保機制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
二、保險業務員招攬作業程序
(一)確認客戶是否具有身心障礙身分,如為身心障礙身分客戶需取得身
心障礙身分證明文件,以確認其身心障礙類別。
(二)詢問客戶身心障礙原因(疾病或傷害所致)、身心障礙判定時間、
病情控制狀況、就診情況、生活自理能力、社會適應能力(工作、
學習)及應答能力等。
(三)瞭解客戶體況及身心障礙類別後,協助依其自身需求申請投保適合
之商品,並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基本資料、職業、財務狀況、
投保目的及需求等。
(四)依客戶身心障礙類別進行溝通,以確認客戶可清楚了解投保相關內
容,避免歧視或負面互動,如客戶為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無行
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需再進行以下作業︰
1.依民法規定,受監護宣告者無行為能力,辦理投保事宜時應經監
護人同意。受輔助宣告者,雖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但
為保護其權益,於辦理投保事宜時仍須得輔助人之同意(詳細規
定參閱民法第 15 條、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及第 2 項)。
2.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經其
法定代理人同意。
(五)協助客戶據實填寫要保文件,並了解客戶保費來源、工作狀況、工
作穩定性、經濟能力等,另提交要保文件前,應參考「保險業承保
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第 6 點「保險業身心障礙者核保評估程序
」附件之「身心障礙核保審查評估要點」所載內容(如附件 1),
協助客戶提供相關資料,以利核保人員進行審查程序。
(六)告知客戶後續核保過程中,可能須配合調閱病歷、填寫問卷、照會
體檢、進行生調、進行高齡錄音、承保前電訪、售後電訪等作業,
如其身心障礙情況不便進行錄音電訪事宜,可與公司協商以其他方
式(或家屬、監護人陪同)。
(七)告知客戶核保決定包含標準體承保、加費、批註除外、減額、延期
或婉拒承保。如經核保風險評估達到加費、批註除外、減額等附加
條件承保時,需取得客戶簽名同意後,方可承保;如為延期或婉拒
承保,則核保單位會以書面敘明未承保理由通知契約要保人。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