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委託金融機構信用卡收單提供保戶行動支付繳付保險費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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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
第 2 條
本業務係指保戶透過保險業信用卡收單機構所提供其與合作之行動支付平
台或應用程式介面繳費資訊串接服務,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使用其中註
冊綁定之本人信用卡,線上即時刷卡支付保險費。但不包含直接透過行動
支付繳交保險費。
前項信用卡,以行動支付可綁定之發卡銀行,且收單機構可驗證持卡人身
分證號碼與該保單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身分證號碼是否相符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