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勞退企業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非投資型)費率相關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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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30 日 |
二、退休金金額之計算
(一)被保險人依契約約定之年齡(不得低於 60 歲)請領退休金時,其
工作年資滿 15 年以上者,應以請領日前一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
依據當時之年齡、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第一個月可領取之月
退休金金額;其工作年資未滿 15 年者,以請領日時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一次給付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請領期間第二個月開始可領取之月退休金金額係以前一個
月可領取之月退休金金額乘以當月「調整係數」而得之。
(三)前項所稱「調整係數」不得低於(1 +最近一次之最低保證收益率
/12)除以(1 +預定利率/12)。本項調整係數有變動時,保險
公司應以約定方式通知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