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作業委外使用雲端服務自律規範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
第 2 條
本規範適用之範圍,以保險業依「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
及程序辦法」將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並涉及使用雲端服務為限。除本規範
另有訂定外,會員公司應按「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
序辦法」辦理。
外國保險業在臺分支機構因內部分工將作業交由國外總機構或經其授權之
區域總部處理使用雲端服務者,可依國外總機構或經其授權之區域總部所
訂之管控措施辦理,惟相關控管措施不得低於我國法規及自律規範之要求
。外國保險業在臺分支機構應就在臺業務建立妥適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
理機制,充分掌握在臺作業雲端委外事項之控管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