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自律規範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
第 2 條
用詞定義及說明
本自律規範用詞定義及說明:
一、數位身分驗證(Digital Identity Authentication )係指於數位金
融環境利用適當之技術與機制,確認客戶為其所宣稱身分之過程。
(一)數位身分驗證機制參與者定義:
1.客戶:身分驗證之標的(客戶以自然人為限)。
2.註冊管理者:負責客戶身分登錄相關作業(包括申請、身分核驗
與身分資料驗證、註冊及紀錄留存)之權責單位。
3.信物服務提供者:負責管理信物生命週期以及建立並維持信物與
身分資料間關聯性之權責單位。所稱信物係指一組數據之集合,
可作為客戶所宣稱身分或權利之憑據,亦包含儲存信物之載體,
例如晶片金融卡等。
4.信賴者:信賴並使用身分驗證機制所得結果之單位。
5.驗證者:提供身分驗證服務之單位。
6.公正第三方:除註冊管理者、信物服務提供者、驗證者所提供之
服務項目外,提供數位身分驗證機制所需其他服務而為前述參與
者所信賴之單位。
二、多因子驗證(Multi-Factor Authentication, MFA):是一種安全措
施,要求客戶在進行身分驗證時提供兩種或以上不同類型的認證因子
,包括知識因子、生物特徵因子,以及持有因子。目的是提供比單一
認證方式更高的安全層級,通過要求多種驗證使用者的身分,從而增
加未經授權存取成功的安全難度。
三、C3 憑證:係指符合我國電子簽章法之臺灣網路認證公司簽發第三級
商務 EC+憑證、第三級商務 XML 憑證(含商務 XML Plus )或中華
電信公司簽發第三級 Public CA 憑證,其註冊中心應為金融機構。
四、信賴等級機制:係參考 ISO 29115 框架與遵循「金融服務業辦理數
位身分驗證指引」第七點以身分登錄、信物管理、身分驗證三個面向
,依據安全設計與風險區分為極高、高、中、低四個信賴等級。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4
0419731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28 條;依第 28 條規定:自一百十五
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