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與網紅合作代言保險商品控管措施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
二、本控管措施所稱之「網紅」,係指常態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
媒體、影音平台及線上媒體)發表資訊內容供大眾閱覽,並以此營利
者。
本控管措施所稱之「合作代言」,係指會員公司與網紅或其指定之第
三方(例如其經紀人或所屬公司)依本控管措施規定簽訂契約,並由
該網紅於前項所稱網路依會員公司事前審閱之合作代言保險商品內容
所為之演示行為。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40494778 號函修正後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5 點;並自一百十五年七
月一日實施
